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历史(一)发表时间:2022-07-28 09:27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行业在国外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规范资本市场运作、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资产评估法》正式奠定了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历史 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背景下,为满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并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评估服务专业之路。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对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重大决策,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备程序和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专业手段,资产评估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纵深阶段。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国有资产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初步确立了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 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同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兼并方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为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同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些早期资产评估管理文件的发布和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起步。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制度,编写了资产评估专业培训教材。特别是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部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该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同时还规定全国资产评估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批评估机构纳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了被评估资产的管理范围、评估程序和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为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 1993年3月,为了适应股份制改造试点和证券公开发行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取得证券评估许可证,并规定了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开始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会,资产评估行业得到空前发展。1995年5月,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建立,并于1996年5月举行了首次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1996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在资产评估准则出台前,《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是规范我国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技术规范。该规范于2011年2月21日废止。 1998年,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移交到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管理。199-2000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完成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脱钩。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配套改革文件。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核准、备案制,加大了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等原先归属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这次重大改革不仅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大变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下一篇房地产损害赔偿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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