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的85条知识,国隆——土地评估发表时间:2021-06-07 09:31 专业的土地评估公司,是一个要有专业的评估认定同时加上好的评估师,河南国隆评估,是一家专业进行,土地评估,房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公司,我们有专业的评估师,同时由官方认证的评估机构,做评估欢迎联系河南国隆评估 1、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4、什么是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什么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表述是:(1)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3)符合法律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4)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6、土地所有权分几类? 土地所有权分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另一类是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国有土地是否可以承包经营?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8、什么是国有土地的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市房地资源局向承租人颁发“土地租赁证”。 9、国有土地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用、征购为国有土地的;(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0、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下列4种:(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含征收集体土地)取得;(2)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3)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4)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所有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2、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3、集体土地如何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4、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例是多少? 《土地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15、集体土地包括哪些?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6、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17、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用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18、什么是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9、土地权属和用途如何变更? 用地单位需变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什么情况应缴纳土地闲置费?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1、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准权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23、什么是经营性六类项目?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属经营性六类项目。以上六类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市场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4、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 1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2)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 25、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27、对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何规定? 划拨土地转让有两种规定:(1)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8、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有何规定? ( 1 )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有土地收益上缴国家;(2)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3)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年限。 29、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金额不应包括土地价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30、划拨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况下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 下列情况下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31、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经批准可保留?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但改造、改组成为公司制企业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兼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2)、(3)、(4)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